各级政府部门出于招商引资、扶持金融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考虑,多有针对金融企业的专项扶持资金,特别是基层政府创办、参股的城市新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企业更会争取到一定数量的扶持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文件的规定,2008-2010年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明文拨付、有专项用途、有管理办法、企业单独核算”的要求,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不征税收入的审查中,应重点审核是否有政府机关专门拨付的文件、资金管理的文件,企业对该项资金是否单独核算,该项资金支出的费用和购置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否税前扣除。
五、工资薪金的审查
金融企业身处高端服务性行业,人才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人员成本往往占其成本费用的较大比重。因此,工资薪金项目也应作为金融企业所得税审核和检查的重点。应从两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是审查工资薪金核算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核算的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这也就限定了核算的范围应是企业正式选举任命的董事、监事等选任类人员和企业与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类人员。目前,金融企业用工市场化程度很高,底层人员很多采用劳务派遣的性质,在用人形式上这类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服务的形式外派员工到金融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工在法律形式上与金融企业没有人事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应属于金融企业的劳务费而非工资薪金,这类人员费用不得在工资薪金中列支。在审查中应重点审查任命文件和劳动合同,以确定工资薪金的人员核算范围。
二是工资薪金发放水平。金融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普遍较高,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工资薪金发放的合理性规定六项原则: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发放固定、调整有序;据实发放、扣缴个人所得税;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有企业不得超过政府部门限定的数额。虽然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较为笼统,但也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应用这六项原则进行工资薪金项目合理审查,应重点从工资水平是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和工资制度的制定是否合理两方面入手。例如,笔者在一次对某金融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平均工资明显偏高,并且工资制度进行了大范围的调整。我们采集当地其他7家金融企业的平均工资作为行业工资水平比较基准,获取了当地政府制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地区工资水平比较基准,经比较该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明显高于上述两比较基准。经过审查其工资制度的调整,发现该企业将原属于福利费的住房补贴变换名称作为津贴纳入工资发放,认定其工资薪金安排有逃避纳税的目的。鉴于该企业违反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责令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