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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要点

2011-05-04 17:11

  金融企业因其经营性质特殊、营业收入规模大、资本密集,往往都属于当地重点税源企业,因此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和检查。笔者以在金融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容易出现的若干问题,来说明在此类企业汇算清缴审核中应特别关注的几个要点。

  一、贷款收入的审查

  金融企业营业收入中贷款收入占到相当高的比例,在汇算清缴审核中首先应予以关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贷款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在会计期末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 “应收利息”,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差额计入“贷款——利息调整”;在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按照规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贷款减值准备”,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冲减“贷款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以合同约定的利率确定的利息金额作为计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贷款利息逾期90日(含)以内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逾期90日以上的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予以冲回。由此可见,会计、税法对贷款利息收入的计税金额、确认时间、减值均有差异,税务机关的审核和检查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下面举例分析利息收入的审核。

  【例1】2008年5月1日,某银行向A客户发放了一笔贷款1000000万元,合同利率10%,期限2年,合同约定每半年付息一次。假设该贷款实际利率为10%.A客户2008年11月1日付息一次50000元,2009年5月1日付息一次50000元,2009年11月1日未付息,2010 年5月1日未付息。

  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方面每月末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1000000×10%×8÷12=66666.67(元)。税法方面按照规定于11月1日确认应税收入为50000元。年度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66666.67元。

  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方面确认2009年5月1日以前的利息收入1000000×10%×4÷12=33333.33(元),其后利息收入测试计入资产减值。税收方面5月1日确认收入50000元,11月1日虽未收到利息但逾期未超过90日,也应确认收入50000元,共计应确认计税收入100000元。年度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100000-33333.33=66666.67(元)。

  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方面利息收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税收方面2009年11月1日确认的收入50000元逾期超过90日,应在当期冲回;2010年5月1日确认的50000元到年底也逾期超过90日当年不确认收入。年度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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