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税率减免转化为税额减免,这种数据设计也是本报表的一个亮点。这样,所有企业在本报表中填报的税率都是法定税率25%,享受的税率减免通过税率差对应的税额减免来实现,非常科学,也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
4.抵免所得税额
主表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此行数据填报,应该以本年度按企业实际执行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如果本年度没有足够应纳税额可抵免,则可向后结转5年,如果5年内仍不能足额抵免的话,未抵免的部分将不再允许抵免。
5.应纳税额
主表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当期抵免所得税额以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并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行、第28行和第29行。
6.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主表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本行数据来源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金额应等于境外应税所得乘以法定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此行数据要注意,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首先将境外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同时,已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在境外应税所得额中减掉。因为此部分所得已经调增了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把这部分所得减掉,会造成重复纳税。
另外还要注意,即使企业在境内实际执行的税率不是25%,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其在境外的所得都应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在境内应纳所得税额。
7.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主表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关于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规定,还需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