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项目的填报主表第22行~第25行是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部分,该部分内容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主表第22行为“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栏。根据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修改后的填表说明,此行填报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但可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如何确定,此文件并未明确。
2.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即调整后的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额之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计算,此行为正时,说明本年度有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可进行下一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计算。否则停止计算。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此行金额来源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附表四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应根据主表第23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5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具体计算可根据附表四进行。
4.应纳税所得额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计算的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因为如果23行为负,则23行为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无需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就为零。
应纳税额及应补(退)税额的填报
主表第26行~第40行是本年度应纳税额及应补(退)税额的填报部分,该部分内容填报思路是先计算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加上境外所得应补税额减去已预缴所得税额等于本年度应补(退)税额。
1.税率
主表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注意不管企业实际执行税率是多少,本行都填法定税率25%.
2.应纳所得税额
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即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25%.执行优惠税率的企业在第28行填报。
3.减免所得税额
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按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