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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2010年度检验及注册工作的通知(2)

2011-03-03 10:11

注意事项:(1)外国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2)提供护照或返乡证所有页的复印件,并另附居留情况明细,即要明确具体的各居留时间段、累计天数,代表处盖章确认。
(六)2010年度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年检公告表,见附件6,及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所有页)。
(七)代表处代表上一年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应为派驻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文件材料,并要经公证、认证。
(八)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本年度执业责任风险保险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代表处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中应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名称/范围(说明是否涵盖驻北京代表处代表)、承保人、保单编号、保险期限、理赔限额、有无执业地域/区域限制情况(说明是否涵盖在中国境内的执业活动),并要经公证、认证。
(九)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本国合法执业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应为代表处总所(部)所在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文件材料,并要经公证、认证。
(十)网上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7。
注意事项:请代表处登陆http://xkyw.bjsf.gov.cn,查询核对与本代表处相关的机构、人员信息,认真填写《网上信息变更申请表》,如无变更事项,在相应的表格填写“无”。
五、年检注册的要求
(一)代表处应填写好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人员年度检验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申请材料要按清单顺序准备。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
(二)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应按时报送年检注册材料,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包括填写的所有表格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文件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三)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注册:
1、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2、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3、已经丧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4、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四)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注册:
1、在其本国的律师执业执照已经失效的;
2、被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3、代表执业证或者所在的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五)对于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机构,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将建议司法部吊销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

 

来源:律师事务所审计  律所审计    2011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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