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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2010年度检验及注册工作

2014-03-03 15:47

 


京司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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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
北京代表处2010年度检验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按照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2010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和驻内地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司律公函014号)要求,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2010年度检验及注册工作将于2011年第一季度进行。现将年检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时间:2011年1月5日--3月31日
二、年检注册对象:所有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外国及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派驻代表及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行政雇员。
三、年检方式: (一)书面材料审查 (二)实地抽查
四、年检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0年度工作报告(模板见附件1)。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代表处法律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2、代表处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
3、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承诺;
4、代表处2010年执业过程中履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或者《香港、澳门行政特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的说明。
注意事项:年度工作报告应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二)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业务统计报表,见附件2和附件3。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2010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的复印件。审计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税费缴纳情况。审计要求包括各项资产的明细项目、各项负债的明细项目;收入项目有哪些、各项收入的金额;中国境内外的各项支出及金额;纳税方式、税种、税率及缴纳情况。
注意事项:(1)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见附件3;(2)审计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四)代表处本年度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辅助人员的总体情况。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年检注册登记表,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行政雇员年检注册登记表,见附件5。
注意事项:(1)所有代表和雇员均要登记;(2)不参加年检注册或已离职的代表、雇员应备注原因并交回代表证或雇员证。
(五)代表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并提供护照或返乡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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