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近期公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为此,一些网友咨询,国家对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又是如何体现的,包括哪些方面?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即通常所言的“五险”。在税收优惠上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其具体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三)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
(一)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