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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2011-02-12 15:33

    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2009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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