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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

2011-02-12 15:33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实务中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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