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在科委登记的合同,可以按比例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下发给科研人员,企业发放给科研人员的奖酬金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向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实际发放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在会计核算中如未通过企业的留存收益进行核算,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作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奖金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
(三)问:2009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四)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问题
1、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2、问:企业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补助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认定?能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助作为企业为职工生活而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五)问: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来源:2011年汇算清缴 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