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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2)

2011-01-26 16:54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 (四)问:资产评估时发生增值,对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资产评估时发生的增值应确认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调整评估前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五)问: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 答:企业因注资而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因此其不参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

 (六)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
 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无偿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三、扣除的问题
 (一)问:某企业2009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得从2009年度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2010年2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2009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能否进行纳税调减?
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2010年2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因2010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10年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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