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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4)

2010-12-09 14:23

  (二)要保证制度、办法相互衔接

  《征求意见稿》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中明确: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以及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高等学校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对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前已出台的一些办法均有不同规定,如2005年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成本监审办法》将固定资产分成六类,200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将固定资产分成十二类。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成本监审办法》及[国税发(1999)65号]文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如房屋建筑物前者规定按50年折旧,后者规定是25年。而《征求意见稿》中的固定资产分类和年限主要取决于各高校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笔者认为,各高校进行成本核算,是为绩效考核服务的,那么横向之间,或与标准就要有可比性,就要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否则就会因规定不一致,职业判断不同,或因人为调节成本,导致生均教育服务成本结果也不同。

  (三)要尽快配套升级高校财务信息管理软件

  目前高校凭借为高校定制的财务软件,实现了利用一套原始会计资料,建立两个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目标,但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和高校进行内部二级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的要求,高校要利用一套原始会计资料,生成多个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满足不同需求的财务信息。因此,高校财务信息管理软件要尽快配套升级。

  (四)加强财会队伍的建设

  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后,会计核算内容更加全面、核算更加规范,并且利用一套原始会计资料,提供多种计价基础的预算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信息,对高校财会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财会人员要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执业能力,在快速推进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和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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