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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2)

2010-12-09 14:23

  3.核算内容全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同时在高等学校会计科目中增设“在建工程”、“基建工程”两个一级科目,并要求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内容设置明细科目,改变了原来基建工程单独建账进行核算的人为割裂状况。笔者认为,这样可以更直接、更完整地反映高校办学的经济活动全貌。

  4.财务信息质量高。《征求意见稿》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反映资产折耗,避免了高校固定资产的虚增,体现的是资产净值。对现行的收入按资金来源、责任中心和项目分类,支出按责任中心、项目和经济用途分类,使得收入、支出会计科目名称更加对应,内容更加配比,尤其是对非财政性收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有利于对项目的绩效考核。在平行设置的两套会计科目和两种记账基础上,通过完善财务报告体系,既提供责任中心或项目绩效评价、资产管理所需要的权责发生制财务信息,又提供财政预算管理需要的收付实现制预算收支信息,提高了财务信息的有效性。

  二、深化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构想

  尽管《征求意见稿》能够更全面地反映高校经济活动的全貌,提供质量更高的财务信息,但依然不能直接提供高等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信息;另外,《预算收支表》尚未充分利用财务会计科目生成的相关信息。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深化高校会计制度改革,以便高效率地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多的财务信息。具体构想是:

  (一)直接披露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的信息

  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及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高等教育实行成本分担机制后,作为缴费上学的学生和家长,迫切需要了解培养一个全日制普通大学生的教学服务成本,政府部门要制定学生缴费标准也需要掌握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2005年6月8日国家发改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也表明政府要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督和审核,为定价决策提供依据。因此,要直接披露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信息, 具体有两种路径。

  1.利用财务会计科目提供的财务信息转换,可通过增设“教育培养成本表”来实现。该报表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直接成本,即根据《收入费用表》中的“教学费用”项目填列, 具体是指“教学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与“资产折耗”中的教学资产折耗。第二部分为间接成本,包括两大类项目:一类是成本增加项目,根据《收入费用表》中的“科研费用”、“其他业务费用”、“后勤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费用”、“以前年度盈余调整”项目加计填列;另一类是成本抵减项目,即不能作为成本的支出项目,分项填列,如“行政支出”中的有财政补贴部分的离退休人员支出,“其他费用”中的捐赠支出与赔偿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中的对附属单位补助、为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培训支出、合作办学支出,以及其他有非财政收入来源相对应的科研、后勤等等。第三部分为标准学生人数。自然学生人数和层次系数可按《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折算,学科系数建议参照一些省份的成功实践,如浙江省理科类折算系数为1,农林、师范类1.15,工科类1.2,医学和艺术类1.25,文科类0.9。第四部分为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具体是直接成本加间接成本除标准学生人数,为便于分析对比,报表可设置两个时期数,即“本年数”及“上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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