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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2)

2010-08-06 14:55
[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即凡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单独据实扣除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如果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只允许扣除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同时还允许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即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刘志耕

  我持第一种观点。

  一、从对实施细则规定的理解:

  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两句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和“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来看,都规定了在一定的比例(即“5%”或“10%”)“以内计算扣除”,从字面上理解,有两层含义:

  一是必须计算,那怎样计算呢?即需将实际发生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或“房地产开发费用”除以“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再乘以100%,看计算结果是否超过5%或10%;

  二是规定了最高扣除比例,所谓在一定的比例“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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