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刘志耕
我持第一种观点。
一、从对实施细则规定的理解:
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两句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和“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来看,都规定了在一定的比例(即“5%”或“10%”)“以内计算扣除”,从字面上理解,有两层含义:
一是必须计算,那怎样计算呢?即需将实际发生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或“房地产开发费用”除以“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再乘以100%,看计算结果是否超过5%或10%;
二是规定了最高扣除比例,所谓在一定的比例“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