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利息费用的扣除问题。EVA公式的调整原理是,在计算NOPAT时要将利息费用加回到净利润中,将其作为债务资本成本在计算资本成本时一并考虑。目前央企的做法是将报表上的财务费用科目的余额作为调整数。此法的不妥之处在于财务费用中已经抵扣了利息收入、财务收益等项目,这些被抵扣的项目体现出企业融资活动的收益,是财务费用支出的抵减项,而这部分收益对于部分企业集团内的金融公司来讲就是经营收益,应该计入净利润,因此,如果按照财务费用调整NOPAT,就会导致利息收入较大的企业的NOPAT比实际小,进而EVA比实际低。此外,目前央企对利息费用的调整扣除了所得税的影响,但税法规定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所以所有者应该承认企业负债利息的抵税效应。
其次是调整项目的完整性问题。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属于长期性、持续性投资,其不能在当期创造利润,故不应包括在资本占用当中,而应在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时才计入资本成本。
最后是减值准备。EVA的计算原理认为,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反映企业真实经济利润的损失,实际发生的损失才是损失,因此仅对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扣除,而各种资产减值准备易被管理层操纵,在计算NOPAT时要加回来。此项调整的后果是增加了NOPAT,减少了存货净值,从而减少了总资产,最终减少了资金占用。虽然减值准备是由市价下跌造成的,但对市价的判断失误造成的减值恰恰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如煤价上涨期增加库存,后期煤价下跌形成潜亏),因此从账面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就减少了当期净利润,导致当期企业业绩下降。但从长期来看,流动资产减值准备是有转回的可能的,会计准则也是允许转回的,并不会对企业长期的经济利润造成影响,因此从EVA追求长期价值的理念来讲,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是没有必要的。但长期资产的减值就很难说是与经营水平相关的,且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处理上是不允许转回的。从这个角度说,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可以不调整NOPAT,而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是需要调整的。
3.难点: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在理论上,资本成本计量方法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其中,债务资本成本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权益资本成本的确定则要体现行业的风险差异,通常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来计算,但CAPM模型由于涉及贝塔值,只能在上市公司中使用。而且有些学者认为贝塔值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全部风险因素,何况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股票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并不能充分反映上市公司的风险与价值。目前,国资委将央企的资本成本率统一定为5.5%,这会造成EVA考核的不公平。低风险企业的EVA会因统一高资本成本而被压低,高风险企业的EVA会因低资本成本而被抬高,反映在激励分配上就会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而且可能会诱使央企将财务资源与战略资本投向高风险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