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湖南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目前共有以下几笔借款:2009年1月,由集团公司担保,我公司向银行借入1年期贷款5000万元,借款利率为5.31%。
2008年1月,我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2年,借款利率为12%,我公司与该贸易公司无关联关系。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7.56%。 文章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2007年1月向我集团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借入一笔3年期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10%,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3%,其物业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1月向集团公司借入4000万元,并约定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全部由我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年限为3年,年利率6.3%,按年支付利息。我公司已把利息费用划入集团公司。
我公司于2008年1月以10%的年利率向职工集资,按年支付利息。本年度兑付了集资款3000万元的利息300万元,为了减轻个人负担,股东会讨论决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支付。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7.47%。
我公司全年利息支出共计5000×5.31%+1000×12%+3000×10%+4000×6.3%+3000×10%=265.5+120+300+252+300=1237.5(万元)。
利息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即,我们公司利息支出如何申报呢?
—— —湖南省某房地产公司 罗宇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利息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财务费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需填列4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下面逐项分析案例中利息如何填列。
向金融企业借款
由集团公司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5000×5.31%=265.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公司向贸易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1000×12%=120万元只能部分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为1000×7.56%=75.6万元, 超过部分120-75.6=44.4万元应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