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目前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是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与会计信息失真。由于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会计监督主要是监督者利用会计信息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督。所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特别重要。只有会计信息真实,监督才有效。2006年审计署组织力量对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会计报表严重失真的企业占68%,各类违纪问题金额达1000多亿元,上市公司中也出现了严重的会计造但事件。虽然也规定了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对上市公司虽然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可操作性差且效果较差。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监督效果及其操作性更差。因为社会监督要支付高额的审计费用,这样就不得不考虑成本和收益等因素。
二是企业负责人会计意识薄弱,对其约束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人们存在一种错误观念,认为会计就是记账,企业管理者会计知识甚少。没有认识到会计本身的规律性和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对国家经济良好运行的危害是致命的。致使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
三是单位内部监督体系中存在着不现实的逆向监督。《会计法》强调单位内部监督,其中虽然包括了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但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不可能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因为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是受单位负责人的委托对内部进行监督。所以,单位内部监督实际上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单位内部部门及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因此,单位负责人就有可能对外提供虚假而又“合法”的会计信息,从而也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是忽视了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所有者和债权人是企业外部利益最相关的人,他们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必须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是,《会计法》中却没做出相应的规定(即使规定了,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下,除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与会计人员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再加上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企业“内部人控制”等原因,使得其监督权弱化。虽然在《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还作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从“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与自己利益不对称的监督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