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日常业务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许多业内人士早已指出了固定资产在核算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核算的标准过低、不提折旧等等,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2009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制度),对原有的规则进行了改革,重新规范了固定资产的核算,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核算标准过低
界定固定资产的原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这一规定已明显偏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一些简易办公用品价值不断降低,并且容易损坏、经常更换,而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但加重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量,而且造成固定资产的界定不明确,核算范围过于宽泛。
(二)固定资产核算原则滞后
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则落后于单位的自身发展需求。首先,固定资产作为事业单位重要的物质资源,收付实现制仅对其取得和报废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对其使用过程则脱离会计核算,无法准确反映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源。其次,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既要追求社会效益又要重视经济效应。仅通过现金收付途径无法满足单位对其资源的高效运用,也无法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各项资源运用方面的真实会计信息。
(三)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繁琐且不科学
在现行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步骤冗余且不具有科学性。首先,购置固定资产时,要做两个会计分录:登记成本支出,借记“事业支出”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登记周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固定基金”账户。如此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加,一方面将会计核算复杂化;另一方面,两笔分录之间并不存在逻辑关系,令人难以理解。其次,购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直接列为当期支出,其原始价值同时在“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账户反映。通常情况下,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外,这两者的金额相等。这样就会虚增当期的事业成本,导致固定资产增加,当期的结余虚减,成本核算不科学。来源: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