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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

2013-10-30 14:51
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相继出台,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了很多变化。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的变化之一,它对商业银行确认损益有相当的影响。
  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前,按照1993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业务一直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贴现发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2000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与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计入贴现当期损益”。这样规定有一定的业务发展背景:首先,在我国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都限在6个月以内,跨度较短;其次,票据贴现业务基本上都是贴息式,即贴现用票据面值扣减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余值付给原票据持有人。
  贴现息在贴现业务发生时就实际收到,所以计入当期损益使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再次,由于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原来开展得并不普遍,在银行收益中只占很少一部分,即使按照收付实现制体现收支,从重要性原则来讲,也不会损害会计报告整体的公允性。
  根据2002年以前的相关规定,一笔票据贴现业务,主要会计处理仅在贴现日和票据款项收回时反映。例如:2002年11月1日,某企业以面值100万元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息为月利率2‰,贴现期6个月,则银行的会计处理应为:贴现利息=1000000×2‰×6=12000(元)。2002年11月1日会计处理为:
  借:贴现——××户 1000000
  贷:活期存款——××户 988000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12000
  2002年5月1日收回贴现票据款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000
  贷:贴现——××户 1000000
  近两年,票据贴现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为了更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对票据贴现业务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在新制度下,票据贴现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应做如下变动:
  2002年11月1日贴现业务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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