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09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1、“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
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0.35*10/50+0.35*10/50+0.3*10/50)=10
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0.35*15/50+0.35*15/50+0.3*15/50)=15
18%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0.35*25/50+0.35*25/50+0.3*25/50)=25
2、“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50*25%=12.5
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额=10*25%=2.5
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额=15*15%=2.25
18%税率地区的应纳税额=25*18%=4.5
3、“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共应纳税款=12.5+2.5+2.25+4.5=21.75
2009年一季度 总机构应纳税额=21.75*50%=10.875 ( 其中25%就地入库5.4375 ,25%预缴入中央国库5.4375 )
四个分支机构应分摊=21.75*50%=10.875
2009年一季度 分支一应预缴税额=10.875*(0.35*10/50+0.35*10/50+0.3*10/50)=2.175
2009年一季度 分支二应预缴税额=10.875*(0.35*15/50+0.35*15/50+0.3*15/50)=3.2625
2009年一季度 分支三应预缴税额=10.875*(0.35*25/50+0.35*25/50+0.3*25/50)=5.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