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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纳税常见问题(2)

2010-02-24 10:30

  [正确做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贴花借款合同范围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向个人、非银行或非其它金融机构的组织等的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贴花。
  [问题4]: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在无合同的情况下,未进行贴花。
  [正确做法]: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具体规定可参阅《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108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等。
  [问题5]:对新办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未进行贴花。由于这些证照不并入账册、凭证及报表,所以企业办税人员往往容易疏忽,只注意账证表中涉税内容。
  [正确做法]: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在领受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时按件贴花5元。
  [问题6]:对购进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销售固定资产、下脚料等购销合同未贴税。纳税人往往只注重对购进原材料、销售产成品的合同进行贴花,而忽视对其它应税购销合同的贴花。
  [正确做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规定,购销合同的应税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因此对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税购销合同都应按规定贴花。
  [问题7]:缴纳印花税的账务处理不正确。许多单位在对印花税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是在上个月底先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印花税”,然后在下个月初申报缴纳时再借记“应交税金—印花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正确做法]:根据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企业缴纳印花税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而是在缴纳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文章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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