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除。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修改后,上升为细则内容。
新增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修改后,上升为细则内容。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新细则列为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新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删除 已并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修改后,上升为细则内容。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16号文对设备来源未作具体规定,而新细则明确了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包括在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采用总包方式提供建筑劳务,同时提供设备,其设备价款应包括在营业额中。但新细则未明确设备具体明细包括那些,应进一步关注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删除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删除 新条例已将此内容删除。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删除 根据财税字[1997]45号文件,本条已废止。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删除 目前演出市场的现状是由某个演出公司组织演出活动,表演团体或个人只负责演出不管其他事宜。因此旧细则的规定就没有实际效用了。本条款已不符合实际,废止。
第二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根据目前娱乐业经营的特点,增加了收费列举项。
旧细则第三条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1、增加“其他金融商品”一词,与条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