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军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51-15=36(万元)
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方式,即视同买断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交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和军公司要交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中,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一是:双方必须是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实行,如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因进项税不能抵扣,就不宜使用;
二是:节约的税额在双方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在视同买断方式下,虽然双方在节约纳税15万元,但天祥公司节税51万元,和军公司却要多交36万元,所以天祥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51万元,会影响到和军公司对这种方式的选择积极性,剩余的15万元也要让利给和军公司一部分,这样就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的代销方式。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的销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的大小不同,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降低当期的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
例3:亚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5月1日推出“夏之风”系列促销活动,该商场销售成本为60%,进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拟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销售:①、8折销售;②、满100元送30元购物券;③、满100元直接返还30元现金。问以上三种促销方式,应该选择哪一种?
方案一:8折销售:
增值税=×17%—×17%=2.91元
利润额=—=17.09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
税后净利润: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100元送30元购物券:
增值税:×17%—×17%=11.45元
赠送30元购货券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17%—×17%=1.74元
合计应交增值税=5.81+1.74=7.55元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若代扣,由企业自行支付,本例中只能由企业为顾客缴纳;个人的偶然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为20%;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为:20%=5元
利润额为:——5=13.8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3%—×33%=11.28元
税后利润为=13.8—11.28=2.52元
方案三: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
增值税=×17%—×17%=5.81元
个人所得税=20%=5元
企业所得税为=×33%—×33%=11.28元
税后利润为=——30—5—11.28=—12.09元
结论:方案一,每售出100元商品企业在促销中共获利11.45元
方案二,每售出100元商品企业在促销中共可获2.52元税后利润。
方案三,每售出100元商品企业不但不能获利,而且还要亏损-12.09元。建议商家选择第一套方案。
2、利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具体形成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销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汽销售额或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
可见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例4:东方电机厂2001年9月1日出售旧电机一台,价值200万元,产品成本为150万元,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7%增值税税率,因购买企业方资金暂时困难,货款一时无法收回。如果按照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东方电机厂9月份实现该电机销项税额为34万元(200×17%=34万元),如果东方电机厂同购货单位达成分期收款的协议,协议中注明分5个月收回货款,每个月30日前购货单位支付货款40万元,则每个月的销项税额为6.8万元。显然,分期收款的方式能使企业即能收到货款,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现在,很多企业就是因为“欠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为什么呢?一些公司销售货物,购货方没有付款,而是打了个“欠条”,公司认为没有收到货款就不需要申报纳税。其实,欠条就是“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公司可以凭“欠条”要回货款。但如果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及时改变结算方式,则完全可以避免提早缴纳税款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