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依照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减扣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不付息的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④、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⑤、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并独记帐核算的,不记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逾期”一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发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逾期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超过3年的仍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⑥、代销方式的选择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款,并收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而言,它要征收征值税。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常见的代销方法有两种: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贷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讲是一种劳务。
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确定,也可以由受托方自定,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例2:天祥西服总公司是一家西服专业生产厂家,和军商贸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商厦,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两家签订一项代销协议,天祥公司生产的西服由和军商厦代销,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天祥公司的西服在市场上都以2000元/套的价格销售。和军公司现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和视同买断代销两种方式,试分析两种方式的优劣。
1、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和军公司以2000元/套的价格对外销售天祥的西服,根据代销数量,向天祥公司收取30%的代销费,即和军公司每代销天祥公司一套西服,收取600元的手续费,支付给天祥公司1400元,假定到了年末,和军公司共出售出西服5000套。
对于这笔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是为:
天祥公司:收入增加:1400×5000=7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2000×17%=170(万元)
和军公司:收入增加:600×5000=3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额为零,但和军公司采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代理业务,应交营业税300×5%=15(万元)
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700+300万元),应交营业税=170+15=185(万元)。
2、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代销:
和军公司每出售一套西服,天祥公司按1400元/套的协议价款收取,而和军公司仍以2000元/套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实际售价与协议差价:2000-1400=600元,归和军公司所有。假定到了年末,和军公司共出西服仍为5000套。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天祥公司:收入增加:1400×5000=7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700×17%=119(万元)
和军公司:收入增加:5000×600=3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400×500×17%=119(万元)
应交增值税额=170-119=51(万元)
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1000万元,应缴税金:119+51=170(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将第二种销售方式与第一种相比较:天祥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70-119=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