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3)

2010-01-18 09:29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代销商品的成本: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确认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有人对将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按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若企业确认销售收入,企业就可以创造视同销售业务,制造账面利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一种会计操纵手段。笔者认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人分析业务的实质,而不能单纯为了避免一些特殊的行为而违背会计处理的原则。事实上,治理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操纵的根本途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规,提高对其的惩罚力度和会计操纵成本。试图通过不把相关业务确认为收入的方式来避免会计操纵行为,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