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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2010-01-18 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些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都要交纳增值税。

一、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实务中的界定

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销售货物.这种行为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没有直接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流人企业,而是以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形式流入企业:另一种是视同销售行为使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在企业内转变资产的存在形式或者其转移出企业并不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会计实务中,哪些视同销售应该像一般销售一样确认为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哪些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按其成本进行转账处理?应分析这些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然后据其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其中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是不是产生经济利益亦即会不会导致企业收入的增加是分析其业务实质的关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人界定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并没有被限定为以货币资金的形式。
既然是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当然这种流人应该是从企业外部流人的,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而企业内部资产存在形式的改变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人。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
二、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和—般销售行为基本相同,很明显会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同的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与受托方时,双方只是按协议规定进行了货物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经济利益也未流入委托方,因此其不能确认为收入。只有收到代销清单时,委托方才能确认为收入。
(二)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的代销费用根据委托代销协议的约定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另一种是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第一种方式下,代销方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就和销售自有的货物一样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人。其中和委托方约定的结算价格就是企业取得此收入的成本,而实际的销售价格就是这项业务经济利益的总流人量。所以应该在销售完成后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男一种结算方式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三)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这种销售行为明显属异地销售,其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的核算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行统一核算的异地不同机构的委托、受托关系;后者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其核算上的共同点在于委托方以收到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以实现销售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是一种公平的交易,所以其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要按照投出货物的公允价值和相应的增值税来进行计量。事实上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增加就是货物投资转出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货币资金而已。
换一个角度来考虑,如果企业采取货币资金方式取得同等份额的投资,其所支付的货币资金的金额应该是和该货物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应的增值税额相等,而不是和该货物的生产成本及按其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之和对等。可见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会带来企业收入的增加,因此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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