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予调账的资产评估主要出自以下两种情况:企业改组改制与企业发生其他形式的产权变动。
企业改组改制:(1)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1997 1 30号)规定,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调整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2)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最;(3)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规定:企业进行公司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4)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 [1998]16号)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
企业发生其他形式的产权变动。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指出:“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此处产权变动应既包括以上改组改制,也应包括其他形式的产权变动,比如一个自然人通过购买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
评估调账基本方法
(一)分录调整法
评估调账的分录调整法,就是通过会计分录。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类各科目中评估增值的明细科目(增值额)负债类及资产类备抵科目申评估减值的明细科目(增值额)
贷:资产类各科目中评估减值的明细科目(减值额)负债类及资产类备抵科目中评估增值的明细科目(增值额)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上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按预计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以上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
或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以上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按预计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或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以上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其中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其账面余额冲完为限)
评估确认价值中如涉及实收资本之类所有者权益科目变动的,可参照负债科目处理。
(二)重新建账法
根据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和评估明细表重建一套新账。这种方法称为重建新账法。重建新账法又可分为重建明细账法和全部重建账法两种:
1.重建明细账法。采用该方法时,应根据各科目的评估明细表重建明细账,而总账则采用以上分录调账法编制分录进行调整。
2.全部重建账法。采用该方法时,总账可按“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各科目评估值建账.明细账则按评估明细表评佶值建账。
基准日后的评估调账
(一)期后事项对评估调账结果的影响
本文中所谓的评估基准日期评估基准日至评估调账日这一时间段内发生的、除评估以外经济活动。
由于需要调账的资产评估操作、评估结果审查确认等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和较长的时间,加上其他因素影响,自评估基准日到评估调账日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这一时间段内。除企业重组后即解散的情况外.其他产权变动企业都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因此期后事项的发生和存在就很难避免。
期后事项对调账结果的影响,大致可分以下几种:
1.调账前资产增加。评估基准日至评估调账前(以下简称调账前)资产增加,一般不对评账结果发生影响。但是,如果增加的资产属企业内部资产价值转移,转出资产的评估增减值将对转入资产的调账操作发生影响。比如在调账前在产品完工转换为产成品,或者材料通过加工转换为产成品并均已入账,这样增加的产成品的价值将受到在产品、材料评估增减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