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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2010-05-13 15:48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高新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按要求详细填写)   
               
 3. 知识产权证明

 4. 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最 少6人)

 5. 知识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知识产权人为单位法人的,需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6.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章程复印件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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