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工年度,上述预交税金已计入会计损益科目核算,由于为完工年度,该预交税金已经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应对该预交税金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以避免重复扣除。在具体申报表填报上,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北京模式
调增在附表三第19行进行,即将未完工年度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作为本年“调增金额”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
(2)天津模式
调增在附表三第52行进行。即将“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4列“调减金额”。
(3)大连模式
调增在主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进行,即将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从该行中扣减。
第三步: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调整
因为未完工年度的预售收入已经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而完工年度会计上均已将确认收入,为了避免重复将收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需要将未完工年度进行的调整在本年度转回。
(1)北京模式
在未完工年度,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完工年度,上述金额全部转回,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扣除,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扣除,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进行纳税调增。
(2)沈阳模式
将未完工年度填报在附表一(1)第十六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行的“预售收入”在该行扣除;同时对应的成本在附表二(1)第十五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行扣除。
(3)青岛模式
将未完工年度填列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款项计算扣除金额”的金额填报在该行第3列进行纳税调增。
(4)大连模式
将“已结转销售收入的未完工年度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