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预缴税金的调整
地产企业在未完工年度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预交)
贷:银行存款
也有个别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预交)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预交)
贷:银行存款
上述预交税金未进入会计损益科目核算,但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因此,该预交税金应做纳税调减处理。在具体申报表填报上,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在地方税务局未做明确的省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适合的方式。
(1)北京模式
调减在附表三第19行进行,即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2)天津模式
调减在附表三第52行进行,即将“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3列“调增金额”。
(3)大连模式
调减在主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进行,即直接将预交的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入该行。
第三步: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调整
新31号文较之老31号文最重要的理念变化为,新31号文摒弃了预售收入的概念,规定凡是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在未完工年度,由于地产企业已经确认收入,其发生的三项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但由于现有的纳税申报表不支持,需要地产企业做变通处理。现有几种变通模式:
(1)北京模式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