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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几种常见错误

2013-08-12 10:0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税种。在达到清算条件后,企业都要按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工作一般要将开发项目各个年度的销售收入、开发成本、费用及税金等收入和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逐一审核,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本文主要介绍一下日常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较为常见的一些错误情形,希望能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视。

  甲供材价款重复计入成本进行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原材料由建设方提供的工程,施工方在计算营业税时,应将甲供材价款计入营业额。为此,不少地方的施工方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也将甲供材的金额包含在发票金额中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此类发票入账时,如果按建筑业发票的票面金额计入开发成本,就会造成甲供材金额重复计入开发成本。因为,房地产企业在购买材料时,一般已将材料发票入账,并计入开发成本。不过,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已规定,施工方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发票金额不包含甲供材,但在缴纳营业税时要包含甲供材,这样就从源头上杜绝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价款重复计入成本扣除。

  甲供材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负担了本应由施工方负担的甲供材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在缴纳甲供材税金及附加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处理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将替施工方负担的甲供材营业税税金及附加记入开发成本,另一种是将替施工方负担的甲供材营业税税金及附加记入企业的经营税金及附加。这两种处理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容易误将其计入成本或税金项目中进行扣除。

  代收费用的扣除不符合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的扣除作了具体规定。此类代收费用扣除的常见错误情形有:一是将替企业代收的费用与替政府代收的费用进行相同的税务处理。只有是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代收的费用,才能按规定扣除,并且不加计扣除。对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燃气管道费、太阳能热水器费等代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其税务处理与政府要求的代收费用不同。二是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三是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四是代收费用未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基数。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代收费用,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但并未规定不允许作为按比例(5%或10%以内)计算开发费用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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