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利得=200÷(1+17%)-150=20.94
A企业税负增加额=29.06+(34+20.94)×25%=42.8
B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200÷(1+17%)×17%=29.06
债务重组损失=234-200=34
B企业税负增加额=-29.06-34×25%=-37.56
A、B两企业税负增加额合计=42.8-37.56=5.24
方案四
A企业、B企业投资前的税务处理与方案三一致,只是在B企业用设备进行再投资时又增加了一个环节的流转和所得。首先,A企业将生产设备用于抵债,需要缴纳增值税;其次,B企业用旧设备进行再投资时,应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投资作价与设备计税成本之差计入所得税应纳税额。
1.筹划思路。设备从A企业到B企业,视同销售,从B企业再到新公司,再一次视同销售,其实B企业最后得到的是50%股权。在固定资产价格持续走高的情况下,将增加B企业再投资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将整个流程重组,由A企业直接将设备作价200万元与C合资创建新的企业,这样对于A企业来说虽然在税负上没有太大的减轻效果,但B企业却可以不必缴纳增值税,将会大大减轻其税负。
2.税负测算。
筹划前
A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17%)×17%=29.06
债务重组利得=234-200=34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200÷(1+17%)-150=20.94
A企业税负增加额=29.06+(34+20.94)×25%=42.8
B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200÷(1+17%)×17%=29.06
债务重组损失=234-200=34
再投资销项税额=210÷(1+17%)×17%=30.51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210÷(1+17%)-200÷(1+17%)=8.55
B企业税负增加额=30.51-29.06+(8.55-34)×25%=-4.91
A、B两企业税负增加额合计=42.8-4.91=37.89
筹划后
A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17%)×17%=29.06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200÷(1+17%)-150=20.94
债务重组利得=234-200=34
A企业税负增加额=29.06+(20.94+34)×25%=42.8
B企业:债务重组损失=234-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