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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环节的纳税筹划案例解析(中)

2014-08-12 14:19

方案二

 

  A企业以自产产品偿债,债务人以增值税应税货物抵债,货物所有权由债务方转至债权方,债务人因此获得了免除部分债务的经济利益,故为有偿转让货物,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抵债货物的公允价值之差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债权人也应当按照这个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以产品抵债,在产品滞销的情况下未尝不可,但是这样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首先就是视同销售的产品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在自产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税目时,还应当缴纳消费税;其次抵债产品的定价过高或过低都会招致税务稽查。

 

  1.筹划思路。企业在以一般的产品进行抵债时处理方式比较简单,存在筹划余地的主要还是以消费税应税产品进行抵债的行为。按照消费税法的相关规定,A企业如若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应按照近期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A企业要想以较低税收成本进行偿债,就应当对业务进行拆分转化,通过正常销售途径先将产品出售给B,然后再通过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抵消应付账款。

 

  2.税负测算。

 

  A企业:抵债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17%)×17%=29.06

 

  视同销售利润=200÷(1+17%)-150=20.94

 

  债务重组所得=234-200=34

 

  A企业应纳税额=29.06+(20.94+34)×25%=42.8

 

  B企业:抵债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200÷(1+17%)×17%=29.06

 

  债务重组损失=234-200=34

 

  B企业应纳税额=-29.06-34×25%=-37.56

 

  A、B两企业应纳税额合计=42.8-37.56=5.24

 

方案三

 

  A公司以固定资产生产设备抵债,财务上按固定资产管理,设备已经使用并已提折旧,按规定纳税人应对该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将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计入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同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处理。

 

  1.筹划思路。A企业将生产设备用于抵债需要分别销售货物和抵偿债务两步核算。B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到的固定资产,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债务重组损失。

 

  2.税负测算。

 

  A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17%)×17%=29.06

 

  债务重组所得=234-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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