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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友情提示

2014-02-14 15:26
 

一、了解汇缴要求   

纳税人应注重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可以通过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与辅导等方式,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等方面的政策,提高自主申报的质量。   

二、核对基本信息   

纳税人应在汇缴申报前仔细核对实际从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已预缴的税款、弥补亏损额、减免税优惠等直接影响年度汇缴申报的基本信息,确保年度汇缴申报准确性。   

三、及时办理报备手续   

企业应对照汇缴资料要求,梳理本企业涉及的项目,准备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限报送税务机关。报备受理成功后,纳税人才能在年度申报表相应栏次内填写金额或税额。   

四、准确填报申报表   

为避免集中申报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不便,请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建议,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按照填报说明,准确、完整地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和附表。   

五、法律责任提示   

纳税人应对提交税务机关各类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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