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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资料(审批类)

2013-02-26 13:59
(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一、审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的条件及报送的资料
(一)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61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
4.《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13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地产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市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要点提示: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我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优惠对象为上述特定范围内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4. 原政策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新政策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5. 符合条件企业与上述与新招用优惠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6.政策要求一个纳税年度内先由申请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审批人员应注意审核企业在定额内享受优惠扣减的税种顺序及剩余额度,税种顺序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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