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加提示功能项目
1.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提示功能
纳税人打开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系统自动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规定,纳税人享受除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手续。】
2.与财务会计报表比对不符提示
企业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录入界面时,系统提示【请在录入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之后,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查账征收企业保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时,如申报表“利润总额”不等于《利润表》“利润总额”,系统提示确认年度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3.捐赠支出未按规定调增提示
查账征收企业网上申报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保存时,如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捐赠支出”>捐赠限额,且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0或为空,系统提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如实填写附表三第28行。】
(三)注意事项
企业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监控(提示)项目,由于实际情况无法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完成年度申报的,请携带相应材料说明和申报资料到主管征收所进行申报处理。
四、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报送网上申报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通知》的要求,采用数字证书方式通过我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需报送与网上申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请将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同企业会计报表一起妥善保存备查。选用密码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日起10日内,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五、重点纳税填报事项
为提高税收遵从度,防范税收流失,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我局将逐步建立健全政策评价工作机制。201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中及结束后,我局将强化后续管理,分步骤实施政策执行情况评价。请纳税人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填报下列涉税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及其支出
(三)工资薪金支出
(四)职工福利费及教育经费支出
(五)利息支出
(六)准备金调整项目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八)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九)捐赠支出
(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十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