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包括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而发生的损失等。
(3)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A.采取电子申报(经CA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含IC卡和网上申报,下同)并经CA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即为已申报成功。
因经CA认证的电子申报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因此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B.采取电子申报(未经CA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但未经CA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仍需向主管征收所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C.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向主管征收所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4)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和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应向主管征收所报送纸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申请报告》、《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受理人员受理后,在《专项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3.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登陆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通告”栏“关于受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通知”进行学习阅读。
4.境外所得税抵免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公告[2012]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2号公告规定的事项的,应出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