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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过程要注重发票的审查(2)

2012-03-30 10:48

    第四,要进行票面审查。一要审查发票的抬头是否空白,是否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是否填写了企业名称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二要审查发票的日期是否属于以前年度,是否有报销时间限制;三要审查发票的业务内容是否与本单位相关;四要审查票据是否有白条或者收据;五要审查发票上加盖的是不是“发票专用章”,从2011年2月1日起,如果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行政公章都是无效票,而且旧的发票专用章只能用到2011年底,从2012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上只有加盖新发票专用章的才是有效票。

    第五,要审查其他凭据是否充分。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发票只是凭证之一,为证明经济业务往来的真实性,往往还应当具有合同、协议、章程等,因此纳税人在平时就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存备查,防范风险。比如,企业大额采购支出,就要提供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与发票相比较、分析,确保支出的真实性;会议费的支出,除了发票,还要有会务安排计划,与会务主办方签订的合同,会务费明细、付款凭证等;差旅费支出,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要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取得境外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最后提醒纳税人,发票的取得时限有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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