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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过程要注重发票的审查

2012-03-30 10:48

   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真实性原则,发票是证明成本费用真实发生的重要凭据,因此发票成了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自然也是汇算清缴过程中重点审查的内容。笔者认为对发票的审查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审查应取得发票的事项是否都取得了发票。《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应取得发票的对象是指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取得发票的事项是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涉及货物与劳务税的业务都应当取得发票,也就是说,一笔业务如果对方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就应当从对方取得发票(自己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除外)。比如,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对方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也就不用取得发票,只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对方要缴纳营业税,就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要注重实质性审查。企业并非取得了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发票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才能扣除。因此,纳税人要对发票作实质性审查,审查发票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销售方使用的是否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开票方是否与收款方一致,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及税额等是否与实际相符等等,如果不相符,那就是虚开的发票或非法代开的发票。纳税人取得虚开、非法代开的发票既不能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也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比如说要求商家将烟酒开成办公用品等,将受到重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按规定可不受处罚,但所取得的发票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要审查发票的真伪和有效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重点审查是否是虚开的发票,发票的真伪可提请税务机关进行鉴定。对普通发票首先要审查是不是新版发票,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从名称上看,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换版后,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从2011年1月1日起,已没有“货物销售发票”、“修理修配发票”了,这些都是作废的发票或假发票。从发票代码上区别,根据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第六至第七位,代表的是年份标志,凡这两位数是小于“10”的都是旧版发票,也就是作废发票。当前只有这两位数是“10”、“11”或“12”的才是新版发票,才可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注意:各省对部分企业的旧版冠名发票可能有延长使用期限的规定,请按文件规定执行)。从发票的票面限额来看,现在手工发票只有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万元版及以上的发票都要由机具开具。其次要审查发票是不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发票,比如说从票贩子手中购买的发票就是假发票或者非法取得的发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通过发票本身含有的物理防伪措施鉴别,也可上网查询、电话查询或者向税务部门申请鉴定发票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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