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我会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并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8月2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每年度统一组织填报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成果为基础,结合本省行业实际,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公布事务所综合评级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综合评级的范围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不含省内事务所所设分支机构)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不能参加年度综合评级: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退出、放弃综合评级;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级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综合评级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综合评级工作通知;
(二)组织事务所填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核综合评价指标信息,开展综合评级;
(四)公示并受理举报事项;
(五)发布综合评级结果及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名事务所评分信息。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五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收入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上报中注协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及扣除地方行业相关加分项指标以外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