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的目的及文件依据?
制定和发布该《办法》的目的,是综合反映与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提质量上水平,形成市场培育机制,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 56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充分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
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哪些内容进行评价、遵循什么原则并由谁负责评价?
综合评价是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质量、行业贡献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指标权重计算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得分,据此进行评价。综合评价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属地原则(相关数据不重复计算)。每年由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设立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具体负责政策把握、审议评价结论等。
三、《办法》的评价范围及不能参加评价的情形?
经省财政厅批准在河北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均参加综合评价。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能参加综合评价:1、设立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事务所;2、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3、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4、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5、因故终止;6、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及正在诉讼期的;7、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四、《办法》包括哪些评价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综合评价指标设定力求全面准确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情况,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执业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等四项指标。其中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相关数据;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根据截至评价年度事务所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质量指标,根据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量化确定;行业贡献指标,根据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参加行业建设活动、党群建设工作,受到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等情况作为贡献因素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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