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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地区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3-07-01 14:51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37号),我会决定开展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13年7月上旬至9月底。

    二、检查内容

    根据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重点关注事务所系统风险的检查。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两部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质量控制体系。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建立了质量控制体系,以及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二)职业道德。重点关注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守则情况,即事务所是否制定和执行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

    (三)业务项目检查

    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是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风险评估和审计计划是否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形。二是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领域和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是否进行了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三是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是否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程序的执行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四)审计准则的执行。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执行新颁布的审计准则,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重要的以及准则要求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合理有据。

    三、检查方式

    贯彻中注协风险导向检查理念,结合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事务所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主动性,今年准备在自查基础上,采取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一)协会制定详细的自查报告模板,引导事务所按照中注协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实施全面自查。

    (二)事务所组织全面自查。事务所按照自查报告的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如实介绍本所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协会。

    (三)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检查组根据事务所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阅读分析,确定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对象;第二阶段到事务所现场开展检查。

    四、检查要求

    各事务所应按照自查报告的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撰写自查报告,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及时归整所有审计档案;

    (二)认真组织所内自查,填报和准备本通知中所附表格(附件2至附件6),并于7月15日-7月26日向协会提交自查报告和附表,提交的自查报告和附表要求主任会计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提交材料地点:北京注协7层第1会议室);

    (三)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请被检查事务所于7月12日前,回电或发送电子邮件确认办公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联 系 人:陈平、赵京彦、王昊

    联系电话:88221117、88221103、88221031

    电子邮箱:bicpajg@163.com

    附件:1. 2013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纸质、电子版)

     3.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4.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5.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6.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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