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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3)

2013-09-13 17:32

 

第三节 业务实施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业务计划、证据收集与评价、业务结论、服务结果提交等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对确定和处理业务实施过程的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并规范与税务机关、委托人的沟通权限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计划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

(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

(三)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是指注册税务师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的重点关注领域。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证据收集及评价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 对重大风险事项是否实施了程序并取得了证据;

(二) 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三) 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四) 来自委托人的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五) 与委托人沟通记录是否完整;

(六) 鉴证业务是否取得了被鉴证人管理层声明;

(七) 涉税服务业务的重要事项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层声明;

(八) 税法选用是否适当;

(九) 与税务机关沟通记录是否完整;

(十) 对委托人的舞弊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舞弊是指委托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税收利益的故意行为。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舞弊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服务结果。

项目组是指执行业务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服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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