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了相关经贸关系协议(CEPA),积极推进内地与港澳贸易自由化。例如:港澳人士注册成为内地注册会计师享有审计工作经验互认,允许取得内地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福建平潭、广东全省试点担任事务所的合伙人等;在上海、天津自贸区和广西东兴试验区的对外开放中,允许取得内地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
而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大陆对台开放也不断扩大,包括延长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人士参加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允许取得大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事务所的合伙人。
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推进中国内地会计行业的对外开放,促进内地与境外会计行业的交往、交流、交融更加深化。
此次,为合理照顾港澳台会计行业利益,《暂行规定》对港澳台方面作出一些特殊安排:一是缩小业务适用范围。对于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份或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参照临时执业进行管理。二是扩大优先合作选择范围。降低优先合作内地事务所应满足的条件,将其优先选择范围扩大到500家左右,基本上涵盖了现有合作对象。三是明确收益主导权。允许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内地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时享有业务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导权利,相应地也承担审计责任。
此外,根据港澳台方面提出的建议,《暂行规定》还作出了一系列整体性便利安排:一是将适用业务范围限定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和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二是放宽报告期限要求,将事前报备的期限缩短为入境执行审计业务7日前,并将事后报告的时间期限延长至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三是为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安排和顺利过渡,《暂行规定》将实施日期延后至今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