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大合作所转制后团队结构更加合理。四大合作所在转制前,中方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42%,远低于境外合伙人人数;在作为决策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中方合伙人占比仅为40%,无法对事务所重大经营决策施加有效影响。转制后,四家事务所的中方合伙人占比均超过60%,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重上升至50%,事务所的中青年本土员工的晋升渠道更加畅通,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事务所合伙文化氛围更为浓厚。
(三)四大合作所转制后的治理架构基本理顺。转制前,四大合作所的境外合伙人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在享受相关权益的同时并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客观上造成了境外合伙人的责权利不对等,受到本土事务所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诟病。转制后,事务所在法律形式上真正成为合伙制,境外合伙人和境内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对等的义务,四家事务所与其他本土大型事务所在同样的组织形式和法律框架下公平竞争,社会接受度和市场认可度明显提升。
四、下一步有关工作安排
下一步,财政部将密切关注四大合作所本土化转制的进展情况,跟踪评估转制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本土化进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制后事务所人事、税收、外汇等方面政策的调整和衔接,支持转制后的事务所在华持续经营和规范发展,鼓励其尽早实现核心管理团队的本土化。同时,财政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出台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多项政策措施,特别是抓紧推进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制度和医院、高校等非营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