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16〕4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参与201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三、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中介机构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和以下证明材料:
1.中介机构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2.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3.中介机构当年在职职工名单(见附件2);
4.中介机构当年任职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复印件;
5.资质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提交以上书面材料的同时,请提交附件1、2的电子版。
五、受理备案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1.受理备案材料的时间: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2.受理备案材料地点:创业大厦(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3.联系电话:64874561。
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www.bjkw.gov.cn)的网站公布,企业可自行从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专项审计或鉴证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介机构备案表.doc
2.中介机构当年在职职工名单.doc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