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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常见问题解答

2015-09-16 15:36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9月11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举办“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再次扩围背景 

 

经济下行压力大,定向调控为“小微”减负 

 

访谈中,叶霖儿首先介绍了再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的相关背景。 

 

据介绍,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 

 

今年春节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 

 

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之后,税务总局及时会同财政部下发了一些列文件,明确了具体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与此同时,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具体提出“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的四个方面10条措施,全面打通“第一公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贯彻部署,多措并举,全面推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落实。今年上半年,全国有239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额达到了86.54亿元。 

 

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享受税收优惠 

 

准确把握以下政策口径很重要 

 

1、这次政策调整哪些企业应当重点关注? 

 

叶霖儿解答:此次政策的调整将主要影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些企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如何理解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叶霖儿解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2016年1月份征期)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 

 

需要提醒注意:在10月份征期内,上述企业进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10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按20%税率征税,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政策调整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吗? 

 

叶霖儿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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