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都是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会计工作。
在当前我国的会计工作中,权责的对应关系并非仅落在某一个层面的会计法规或者制度中,而是散之于不同层面的各个会计法规制度中。也因此,有业内专家提出,对于会计工作中的权责相匹配问题应当从整体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待,同时,会计整体制度的设计也需要体现出会计权与责的匹配。
这在作为会计顶层制度的《会计法》再次迎来修订时,显得尤为重要。
体现单位为会计主体,确认出资人会计
虽然从整体制度上看会计工作中的权责是相统一并匹配的,但从具体法规制度的角度来看,会计工作中的权责匹配问题体现得还不够充分,有些法规对于会计主体没有设定要素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者说关系设定得不够合理,致使主体要素权利义务难以落实。
有业内专家表示,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制度对于会计主体的表述还不够明确。
以现行《会计法》为例,其关于会计主体的描述是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会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这样的内容。而事实上,无论是会计人员、会计负责人还是单位负责人等,都只是会计主体的组成部分。会计的主体应该就是单位,所有的会计关系都是建立在单位的基础之上的,而其中的内容怎么来布置应当是单位内部治理的事情。
上述专家表示,会计主体的要素关系不合理、不科学、缺乏制约与牵制安排,必然导致会计主体无法科学、有效运行。
因此,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张国军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制度中需要对这一点予以进一步明确。
总体来看,会计主体应当体现出资人会计的地位,也就说,单位会计工作一定要由会计人员负责,会计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财务收支的审批负责,并与单位负责人一起向出资人负责。
在这样的基础上来看待会计工作中的权责匹配问题,则会计主体在今后或许应着重体现出资人会计的地位。以会计监督为例,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监督责任,但又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负责,这方面的权责并非完全对应。站在出资人的角度,应由会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负责,从而真正负起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为了保证有效监督,当前《会计法》需要进一步进行相应会计主体的机制体制以及分权制衡的安排,从而保证会计目的、目标的实现。”张国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