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家审计署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意见征集工作。据悉,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条款,,这项条款细化和完善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将政府性债务明确纳入了审计范围,同时“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也被补充进来,审计机关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早在上个世纪末,中国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财政债务问题就已经受到广泛关注,一方面,我国现行《预算法》不允许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后,财力和财权向上集中,不少地方政府收不抵支,只能另寻出路,这直接导致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极不透明,地方财政风险隐蔽性问题十分突出。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受“GDP政绩观”的影响,全国各地由政府主导的基础建设投资越来越宏大,地方政府债务也从县乡级政府向省市级政府蔓延,尤其是在2008年之后,全国各级政府的经济刺激和盲目投资行为愈演愈烈,债务规模也迅速膨胀,地方债风险引起了各界担忧,为此审计部门曾数次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摸底。
如今,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将政府债务纳入常规审计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并降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隐蔽融资平台,无节制地融资给财政、金融及实体经济等各个领域带来的不良影响。此外,新的《预算法》有望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发债行为,地方债审计必须同步跟进,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发债不会成为洪水猛兽。
不过,笔者认为,要想让政府债务审计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使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纳入正轨,还应做相应的改革和努力。其一,必须提高审计机关独立性。现行体制下,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很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对政府有关行为的监督。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是个明显的进步,然而这样的体系仍有独立性不完全以及管理混乱的弊端。事实上,各级审计机关作为政府部门财政行为的监督者,应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独立领导,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受到政府官员和部门利益的干扰。其二,债务审计不应仅停留在债务规模上,也必须重视债务责任的审计。无论如何,政府举债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其会增加财政成本,加大金融风险,也可能会滋生腐败现象,是不得已而为之。政府债务的产生必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审计机关应努力甄别出由于盲目决策等行为导致的债务,使当事人受到严厉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