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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突破创新带来十大变化

2013-12-30 15:25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新《制度》修订工作主要经过调查摸底、起草初稿、模拟运行、修改完善四个阶段,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双改革”催生新制度
  以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已基本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化要求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相比之下,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则明显滞后。我国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是财政部于1998年颁布实施的。虽对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有十几年未作重大修订,明显滞后。
  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原《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的缺陷开始显露。例如,缺少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资产未予核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不实;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统一规定等。
  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多项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都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改革要求,财政部陆续发布8个补充规定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但一直未对原《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适应公共财政改革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2年8月开始进行新《制度》的修订工作。
  十大变化体现重大突破和创新
  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称,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个方面变化: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定位于满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核算采用“双分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双分录”的应用范围,以实现会计核算目标;三是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统一体现在新制度中,更有利于促进深化财政改革;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五是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使会计信息反映更科学;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在真实反映资产价值的同时,也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础;七是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以便准确反映单位净资产状况;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调整收支类会计科目设置,更好地满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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